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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鉴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的实际,根据苏人社发〔2014〕255号文件“2013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4496元执行,下限仍按2299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400元;中标准为2899元;高标准为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