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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办事
2014-07-16 16:52【我要纠错】

【导语】: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办事的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

 

  事项编码:JS060000JY-XK-0001实施主体:南通市教育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收费。

  联系电话:59000859、59001045监督电话:85098832、59000900

  办理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1楼A111教育局窗口

  受理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样例

  1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是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doc

  2申办报告是筹设(设立)申请报告.doc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否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是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是民办学校章程范本.doc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是

  7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是举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jpg

  8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是投入资金证明.JPG

  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依据内容发布部门发布时间附件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

  常见问题:问: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哪些办学条件?答:设立民办高中应当符合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标准(三星级)》;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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