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经省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南通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有哪些规定吧。
具体而言,《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租赁信息登记的范围
为了更全面掌握租赁状况及承租人的实际情况,本《规定》将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登记范围,实现对租赁住房治安的有效治理。同时,《规定》明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关于治安等安全协调联动管理
租赁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同时涉及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范畴。《规定》明确了政府以及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发现问题后的移交制度,也更有利于实现对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的目标。
(三)关于信息登记主体
《规定》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相应的申请登记信息和转报信息的义务。规定出租人登记信息、查看承租人信息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信息,转租、转借他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同时,对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并有转报信息的义务。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于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这种规定可以实现信息的全面登记,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租赁状态。
(四)关于群租房的特别规定
“群租房”是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中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管理好群租房是租赁住房治理中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对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群租房的管理,实现群租房的有效治理,这一规定对应地也有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五)关于信息登记方式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报信息,《规定》明确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申报登记主体可以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登记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登记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转报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于7日内报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可以让出租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登记,简便的登记方式有利于提高信息登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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