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收购区内存量商品住宅,同时出售本项目新建商品住宅,并向存量商品住宅产权人出具“以旧换新”房票。
重点内容提炼
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收购区内存量商品住宅,同时出售本项目新建商品住宅,并向存量商品住宅产权人出具“以旧换新”房票。
存量商品住宅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指定项目的新建商品住宅,使用“以旧换新”房票抵付购房款(含首付款)。“以旧换新”房票不得转让。
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负责“以旧换新”房票的具体业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以旧换新”房票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原房票记载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向开具企业申请办理房票继承登记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以旧换新”房票使用期限由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在实施方案中自行确定。如超过使用期限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原则上不再适用“以旧换新”房票政策。
“以旧换新”房票记载人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存量商品住宅、购买指定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可同步享受我区相应时间的购房补贴政策。
系统开发和使用
1.开发、建设和维护“以旧换新”房票模块,作为通州区房屋综合管理平台子模块,做到实时数据共享。
2.根据房票记载人签订的新建商品房认购书(明确以房票金额付款),开展新建商品住宅“以旧换新”房票业务的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在通州区房屋综合管理平台房票模块予以记录并在房票原件上打印购房信息(含小区名称、幢号、室号、购房人、合同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机打,手写无效)。
3.通州区房屋综合管理平台增加房票购房缴款模块,开发企业确认已使用“以旧换新”房票支付购房款后,视同已缴纳购房款办理后续业务,收持“以旧换新”房票第一、二联,房屋综合管理平台自动锁定以房票购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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