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建议各用人单位在 2025年3月1日—2025年5月30日完成审核,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时间
2025年3月1日—2025年10月31日(建议各用人单位在6月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前完成审核)。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四)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请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五)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材料需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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